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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6〕30号)
信息来源: www.365808.com  作者: 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色彩调节: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208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组通〔2014〕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机制
    (一)明确党建工作责任主体
    根据甬组通〔2014〕59号文件精神,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部分行业性强、准入条件严、规模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也可在利于管理、理顺关系等基础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确实不宜进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或其他类似党组织实行“兜底式”管理。
    (二)逐步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按照“组织应建尽建、工作有效覆盖”的原则,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把党建作为确保单位正确政治方向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灵活多样地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针对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员骨干组织关系未转入的情况,可根据 “一方隶属、多方活动”的原则,探索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决策层中建立党的工作小组,保证党员骨干就近就便参与决策、发挥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要强化对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党建工作情况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评估等指标体系。
    (三)发挥党组织引领示范作用
    有效激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活力,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党建工作要求载入章程,坚持“党建引领、服务社会”方针,引领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活动,积极为弱势群体和社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免费(或低偿)服务,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积极团结培育领军人物,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这个桥梁纽带,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军人物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及时发现和推荐从业人员中的精英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参加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选拔,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前景,带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
    (一)严格任职资格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把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拟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任(兼)职的,应严格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履行报批程序。
    (二)提升依法自治水平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在决策、监督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增强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切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完善备案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变更事项的初审、确认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号、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内设机构增减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等情况,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要加强对变更资料的审查,防止借机变相转卖、转让登记证书或违规变更举办者。
    (四)规范重大事项报告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将接受大额捐赠及资助、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在年检报告书中向登记管理机关如实填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获得资金扶持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严格财务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类会计报表须如实、准确反映单位实际运作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获得的捐赠收入(不含赞助收入)、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收入(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依法免征所得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换届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的指导,每年视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对于会计制度适用错误、财务管理混乱、账务处理不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六)引导有营利意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序退出
    坚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属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精神,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登记改革为契机,配合教育部门引导一批有营利意愿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有序退出民办非企业单位行列,依法做好资产清理、注销登记等后续工作。鼓励其他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稳步推进分类登记改革,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属性。
    三、优化监督评价和处罚机制
    (一)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登记管理机关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并与宁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对接。逐步完善失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评奖评优等领域受限直至禁入的相关操作规程。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119号),充分发挥宁波社会组织网和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平台的作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回应服务对象和社会的关切。
    (二)强化年检和评估工作
    依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充分发挥年检工作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年检初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科学设定、动态调整年检标准和年检方式,探索在年检中实行年报公示制改革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以年检促发展、以年检促规范。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透明度,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信力。
    (三)依法严格行政执法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报告重大事项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民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构建综合监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调研和约谈工作,及时指出薄弱环节和整改方向,形成规范化的调研走访记录。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指导、服务提供和行业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执法机构要有效加大执法力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程度情节进行查处。
    (二)加强配合协作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必要的衔接程序和联络制度,及时相互反馈征询答复信息,会同其他相关政府专项事务部门和党群工作部门,共同构筑民办非企业单位综合监管体系。深入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新趋势,探索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后的有效管理方式。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
    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抓住国家法人库配套项目建设契机,进一步深度挖掘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充分考虑与其他应用系统的对接、共享,不断健全以登记管理系统为核心、宁波社会组织网为平台、年检评估等为主要应用,集基础数据采集、更新、分析比对为一体,覆盖市县两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信息化系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精准化管理、针对性服务创造条件。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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