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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图书馆学会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色彩调节:

简  介

  宁波市图书馆学会成立于1985年,挂靠宁波市图书馆,受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管,是浙江省  图书馆学会、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目前拥有团体会员27个,个人会员265人。学会下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永丰路135号宁波市图书馆内。

  宁波市图书馆学会是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近年来,学会紧密团结和动员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组织和开展了一系列的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学会经常组织全市、全省、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如“第22届全国十五城市公共图书馆工作研讨会”。每年组织开展“图书馆服务宣传周”活动,不定期邀请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会员与读者作讲座,经常举办各种专题书展,开展全市性的读书征文活动等。同时,学会配合市社联的活动工作,积极组织学会专业人士,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月”等大型广场科普宣传和咨询活动。

  学会编辑出版会刊与有关书籍。1985年2月~2011年12月共编辑出版会刊《甬图通讯》149期。1997~2003年,学会与宁波市图书馆联合编辑出版《宁波市图书馆志(1991-2000)》与《甬图文萃》。2000~2011年,学会与宁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图书馆联合编印《培育农村先进文化的有益实践》、《读书——21世纪农民的迫切需要》、《公共文化论丛》、《天一讲堂》等书籍。宁波市图书馆学会为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促进图书馆学的研究,推广图书馆现代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会自1985年成立至今已产生六届理事会。  

        

组织机构 

                                          理事长:徐益波

                                          副理事长:刘柏嵩  孙建中  余巨平  饶国庆

                                          秘书长:刘  燕  

 

  联系方式

                                         地址: 宁波市永丰路135号宁波市图书馆

                                         日常联系人:刘  燕

                                           联系电话:0574-87362346

                                         传真:0574-87285353

                                         联系邮箱:yttx@nb7000.net

                                       网址: http://www.nblib.net.cn/

 

   章  程
(2011年12月30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Municipal Library Society.译名缩写NM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和风尚,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从事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宁波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本会是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和上级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挂靠宁波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隶属宁波市图书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波市永丰路135号宁波市图书馆内,邮编:315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本会会刊、文集和图书馆学专业资料;
  (三)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科学研究成果;
  (四)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鼓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五)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和科普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六)维护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推动本市各系统图书馆(室)之间的协作,促进本市图书馆网络的发展,实现馆际间的资源共享;
  (八)为本市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管理员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中(中专)文化程度,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研究能力。
  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建设有一定贡献者。
  (四)团体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市各类型文献情报信息单位;各县(市)、区图书馆学会;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3、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办理入会手续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3、优先获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 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及协助举办培训等活动;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进行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本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审议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宁波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2人。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一致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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