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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www.365808.com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色彩调节:

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11月7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5号)和《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起,市里每年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引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的发展(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综合会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

  (一)重点扶持文化演艺、影视传媒、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

  (二)重点扶持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等公共平台建设;

  (三)鼓励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良好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宁波;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重点文化演艺业发展:

  演出团体年度主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演艺场馆年度主营收入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7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演出经纪机构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扶持重点影视传媒业发展:

  影视制作企业制作、投拍的电视剧(电影),在卫视频道播出或者电影院线发行放映,拥有第一或者第二出品人资质,根据该作品在我市所产生的税收情况,每部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影视放映企业(单体)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新闻出版业发展:

  新闻出版单位每引入一种国内公开发行报纸、期刊出版资源,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转型,实施数字出版重大项目工程,数字出版主营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出版单位年度主营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入驻批发市场的出版物批发企业年度主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国有实体书店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民营实体书店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印刷复制企业年度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4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国内外知名演艺、影视、新闻出版类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际重要演艺、影视、新闻出版产业奖项,以及被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机构)授予演艺、影视、新闻出版企业(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演艺、影视、新闻出版类中小企业向与政府文化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以上,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等,可申请贷款贴息。扶持资金中每年用于贷款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演艺、影视、新闻出版新兴业态的发展,演艺、影视、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特色化、连锁化、信息化经营,可申请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开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服务工作。

  鼓励举办、参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会展等活动。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宁波举办的,可申请补助资金。文化企业参加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内外演艺、影视、新闻出版业知名会展,可申请展位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三)在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违法经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所需资料:

  (一)《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单位可在宁波文化网(http://www.nbwh.gov.cn/)下载有关表格及申报指南。申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地文改办、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筛选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受理。市直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

  (二)专家评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项目进行评审;

  (三)现场考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业审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五)综合审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文改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等,提出资金扶持名单,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审议;

  (六)资金下达。市文改领导小组审议后,市文改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每家单位除贴息、奖励外,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同一内容已经获得政府投资或者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扶持资金的领导机构,市文改办是扶持资金的协调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市文改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动漫游戏类影视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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